超速新法從嚴開雙罰單 北市違規件數暴增3300件 | 地方 | 中央社 CNA

(中央社记者陈怡璇台北18日电)北市裁决所发现,即便新法规定车速超过40公里以上属严重超速,且会连坐开罚驾驶人与车主,许多人仍不知情,在超速从严罚锾从重情况下,北市违规件数暴增3300件。

立法院去年4月14日三读通过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第1项第2款行车速度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40公里视为严重超速加重处罚。

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表示,自112年6月30日起,行车速度只要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40公里以上,就属严重超速,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危险驾驶举发,处罚锾新台币1万2000元至3万6000元、记违规点数3点及参加道安讲习外,并吊扣该车牌照6个月。

但裁决所观察到,新法施行后,今年1至6月严重超速案件举发3972件(处罚驾驶人),较112年同期增加3300件,(+491.1%);今年1至6月超速扣牌案件2087件(处罚车主),较去年同期增加1478件,(+242.7%),都比施行前大幅增加,显示有许多人不知新的处罚规定。

裁决所表示,常见情形为民众将汽、机车借给亲友,他们超速违规,自己却也被牵连受罚、无车可用,影响通勤、接送小孩等。

裁决所提醒,如果超过最高速限40公里,举发机关通常会发2张同时间及同地点的严重超速罚单,1张针对驾驶人处罚锾,另1张针对车主处扣牌6个月处分,并非一罪两罚。

裁决所表示,依据道交条例第85条之1第2项,径行举发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速限,其违规地点相距6公里以上、时间相隔6分钟以上或行经1个路口以上,得连续举发,罚锾金额与扣牌时间都会累加。

裁决所呼吁,112年危险驾驶举发样态,就以超速40公里以上为大宗,呼吁民众注意规定,遵守道路速限行驶,维护自身安全也保护其他用路人。 (编辑:张铭坤)11307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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